1.玉米收割机都有哪些类型

2.园林工具的标准目录

3.焊接技术发明了哪些?

4.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汽油切割机使用方法_便携式汽油金属切割锯

氧气切割是利用可燃气体同氧混合燃烧所产生的火焰分离材料的热切割,又称气割或火焰切割。气割是各个工业部门常用的金属热切割方法,特别是手工气割使用灵活方便,是工厂零星下料、废品废料解体、安装和拆除工作中不可缺少的工艺方法。

气割时,火焰在起割点将材料预热到燃点,然后喷射氧气流,使金属材料剧烈氧化燃烧,生成的氧化物熔渣被气流吹除,形成切口。气割用的氧纯度应大于99%;可燃气体一般用乙炔气,也可用石油气、天然气或煤气。用乙炔气的切割效率最高,质量较好,但成本较高。气割设备主要是割炬和气源。割炬是产生气体火焰、传递和调节切割热能的工具,其结构影响气割速度和质量。用快速割嘴可提高切割速度,使切口平直,表面光洁。手工操作的气割割炬,用氧和可燃气体的气瓶或发生器作为气源。半自动和自动气割机还有割炬驱动机构或坐标驱动机构、仿形切割机构、光电跟踪或数字控制系统。大批量下料用的自动气割机可装有多个割炬和计算机控制系统。被气割的金属材料应具备下列条件:①在纯氧中能剧烈燃烧,其燃点和熔渣的熔点必须低于材料本身的熔点。熔渣具有良好的流动性,易被气流吹除。②导热性小。在切割过程中氧化反应能产生足够的热量,使切割部位的预热速度超过材料的导热速度,以保持切口前方的温度始终高于燃点,切割才不致中断。因此,气割一般只用于低碳钢、低合金钢和钛及钛合金。气割是各个工业部门常用的金属热切割方法,特别是手工气割使用灵活方便,是工厂零星下料、废品废料解体、安装和拆除工作中不可缺少的工艺方法。

气割 - 气割的优点:?

1. 切割钢铁的速度比刀片移动式机械切割工艺快;?

2. 对于机械切割法难于产生的切割形状和达到的切割厚度,气割可以很经济地实现;?

3. 设备费用比机械切割工具低;?

4. 设备是便携式的,可在现场使用;?

5. 切割过程中,可以在一个很小的半径范围内快速改变切割方向;?

6. 通过移动切割器而不是移动金属块来现场快速切割大金属板;?

7. 过程可以手动或自动操作.?

气割 - 气割的缺点:?

1. 尺寸公差要明显低于机械工具切割;?

2. 尽管也能切割象钛这些易氧化金属,但该工艺在工业上基本限于切割钢铁和铸铁;?

3. 预热火焰及发出的红热熔渣对操作人员可能造成着火和烧伤的危险;?

4. 燃料燃烧和金属氧化需要适当的烟气控制和排风设施;?

5. 切割高台金钢铁和铸铁需要对工艺流程进行改进;?

6. 切割高硬度钢铁可能需要割前预热,割后继续加热,来控制割口边缘附近钢铁的金相结构和机械性能.?

7. 气割不推荐用于大范围的远距离切割.

玉米收割机都有哪些类型

  火灾破拆的主要方法有使用手动破拆工具破拆、使用电动破拆工具破拆、使用机动破拆工具破拆、使用液压破拆工具破拆、使用气动破拆工具破拆、使用弹能破拆工具破拆、使用其他破拆工具破拆等。

手动破拆工具:

有撬斧、撞门器、消防腰斧、镐、锹、刀、斧等。主要以操作者自身的力量来完成救援工作。优点:不需要任何能源,适合迫切性小的事故救援;缺点:是力量小,效率慢。

电动破拆工具:

有电锯、电钻、电焊机等。以电能转换为机械能,实现切割、打孔、清障的目的。优点:工作效率快;缺点:灾难事故停电或野外作业时无电源可取。

机动破拆工具:

有机动锯、机动镐,铲车、挖掘机等。主要以燃料为动力转换机械能实施破拆清障。优点:工作效率快,不受电源影响。缺点:是设备大、不便于携带。

液压破拆工具:

有液压剪钳、液压扩张器、液压顶杆等。主要以高压能量转换为机械能进行破拆、升举。优点:能量大、工作效率快。缺点:设备笨重,质量不稳定。

气动破拆工具:

有气动切割刀、气动镐、气垫等。靠高压空气转换机械能工作。优点:设备小。缺点:功能单一。

弹能破拆工具:

有毁锁枪、双动力撞门器、钳等。以爆炸所产生的高压气体为动力源。优点:设备小,效率快,能量大。缺点:功能单一。

其他破拆工具:

有气割、无火花工具等。以其他动力源工作。适合于特殊的救援场所。

园林工具的标准目录

便携式收割机

又分为侧挂式和背负式两种:①侧挂式自动收割机用硬轴传动, 主要由发动机、 传动系统、离合器、工作部件、操纵装置和侧挂皮带等组成。在传动轴的一端配置0.75~

2千瓦的单缸二冲程风冷汽油机和离心式摩擦离合器;另一端安装由减速器和切割刀具组成的工作部件。工作部件的类型很多,常用的为圆锯片、刀片或尼龙丝。作业时,将传动轴的铝合金套管上的钩环挂在操作者肩下的背带上,握住手把,横向摆动硬轴,即可完成切割杂草、灌木等作业。机具重约6~12千克,转速约4500~5000转/分。②背负式自动收割机。用软轴传动,一般构造与侧挂式割灌机相似,不同的是其发动机背在操作者背上,切割部件由软轴传动,发动机功率一般为0.75~1.2千瓦。

发动机与背架之间以两点联接并装有特制橡胶件以隔振。软轴为套装在软管内的钢丝挠性轴,用以传递扭矩。软管为敷有橡胶保护套的金属编织网包住的钢带缠卷的螺纹管,以防尘土侵入轴内并保持轴表面的润滑油。割幅一般在1.5~2米之间。

手扶式收割机

由行走轮支承机具重量,由人推动机器前进,由发动机驱动工作部件进行切割灌作业。其构造和工作原理同便携式割灌机相似。

悬挂式收割机

悬挂在拖拉机后面,由动力输出轴驱动工作部件旋转,适用于大面积割灌作业。主要由机架、锯片、传动装置、悬挂装置和推板等组成。割灌作业时,拖拉机后退行驶,工作速度为5公里/小时,可锯直径为10厘米的灌木。

焊接技术发明了哪些?

序号 标 准 代 号 标 准 名 称 1 LY/ T 1035-2001 便携式割灌机 切割附件 单片金属刀片 2 LY/ T 1036-2000 便携式割灌机和割草机 切割附件安全罩 尺寸 3 LY/ T 1037-1991 运材挂车型式和基本参数 4 LY 1038-1991 运材挂车通用技术条件 5 LY 1039-1991 运材挂车试验方法 6 LY 1040-1991 运材挂车 车轴 7 LY 1041-1991 筑床机 名词术语 8 LY 1042-1991 筑床机 技术条件 9 LY 1043-1991 筑床机 试验方法 10 LY 1044-1991 筑床机 型式及基本参数 11 LY/ T 1045-2007 营林机械 型号编制方法 12 LY 1047-1991 轮胎式木材装载机 13 LY/ T 1051-2008 园林机械 排气污染物测试方法 14 LY 1052-1991 升降式喷洒器 技术条件 15 LY 1053-1991 升降式喷洒器 试验方法 16 LY 1056-1991 林业架空索道设计规范 17 LY/ T 1074-1992 林用门式起重机技术条件 18 LY/ T 1075-1992 林用门式起重机型式与基本参数 19 LY 1076-1992 林用门式起重机使用安全规程 20 LY/ T 1094-1993 球果烘干机 技术条件 21 LY 1095-1993 木材生产机械设备配属规范 22 LY/ T 1096-2005 营林机械设备配属规范 23 LY 10-1993 木材生产机械产品命名及型号编制规则 24 LY 1117-1993 集材拖拉机使用安全规程 25 LY 1118-1993 绞盘机使用安全规程 26 LY/ T 1121-1993 电链锯 27 LY 1129-1993 林用架空索道 型式与基本参数 28 LY 1130-1993 林用架空索道 导向滑车 29 LY 1131-1993 林用架空索道 复式滑车 30 LY 1132-1993 林用架空索道 钢丝绳的选择、检验与报废 31 LY 1133-1993 林用架空索道 安全规程 32 LY/ T 1134-1993 原木纵向板链输送机 型式与基本参数 33 LY/ T 1135-1993 原木纵向板链输送机 技术条件 34 LY/ T 1136-1993 原木纵向圆环链输送机 型式与基本参数 35 LY/ T 1137-1993 原木纵向圆环链输送机 技术条件 36 LY/ T 1138-1993 运材挂车 承载装置型式和基本参数 37 LY/ T 1139-1993 运材挂车 承载装置技术条件 38 LY/ T 1145-1993 松香包装桶 39 LY/ T 1146-1993 林用圆盘整地机 技术条件 40 LY/ T 1147-1993 林用圆盘整地机 试验方法 41 LY/ T 1148-1993 装载机木材抓具 42 LY/ T 1151-1994 木片散装汽车技术条件 43 LY/ T 1152-1994 林木光照发芽器 技术条件 44 LY/ T 1153-1994 林木光照发芽器 试验方法 45 LY/ T 1155-1994 油锯 橡胶把套 46 LY/ T 1166-1995 油锯 护手器 机械强度 47 LY/ T 1167-2003 油锯 前护手器 尺寸和空隙 48 LY/ T 1169-1995 林用架空索道架设拆转 技术规范 49 LY/ T 1187-2006 链锯 锯链 50 LY/ T 1188-2007 链锯 导板 51 LY/ T 1196.1-2004 便携式脉冲烟雾机 第1部分:技术条件 52 LY/ T 1196.2-2004 便携式脉冲喷雾机 第2部分:试验方法 53 LY/ T 1198-1996 油锯 锯切试验方法 简易法 54 LY/ T 1199-2003 林业机械 油锯 台架试验方法 55 LY 1201-2008 后步进式草坪割草机 使用安全规程 56 LY/ T 1202.1-2001 草坪割草机 术语 57 LY/ T 1202.2-2001 草坪割草机 型号编制方法 58 LY/ T 1202.3-2001 草坪割草机 技术条件 59 LY/ T 1202.4-2001 草坪割草机 试验方法 60 LY 1202.5-2001 草坪割草机 安全要求 61 LY/ T 1276-1998 割灌机 声功率级的测定 62 LY 1277-1998 弹 弹丸 63 LY/ T 1288-1998 绞盘机 试验方法 64 LY/ T 1289-2008 林业机械 车载式绞盘机 尺寸、性能和安全要求 65 LY/ T 1292-1998 运材挂车 转盘 66 LY/T 1343-1999 林木检验仪器技术条件 67 LY/ T 1346-1999 油锯 平衡的测定 68 LY/ T 1347-1999 林业机械 油锯 手把强度的测定 69 LY/ T 1348-2007 林业机械 便携式油锯 手把最小空隙和尺寸 70 LY/ T 1349-2000 便携式割灌机和割草机 切割附件安全罩 强度 71 LY 1383-1999 林用索道索系 72 LY/ T 1387-1999 轻型汽油动力喷灌机 73 LY/T 1388-1999 森林灭火手泵 74 LY/ T 1390-1999 林业自行式机械 动态车外噪声测量方法 75 LY/ T 1391-1999 林业自行式机械 静态车外噪声测量方法 76 LY/ T 1392-1999 林业自行式机械 驾驶员耳旁噪声测定方法 77 LY/ T 1432-2001 起苗机 78 LY/ T 1474-1999 木材液压起重臂 名词术语 79 LY/ T 1475-1999 木材液压起重臂 基本参数 80 LY/ T 1476-1999 木材液压起重臂 技术条件 81 LY/ T 1477-1999 木材液压起重臂 试验方法 82 LY/ T 1478-1999 集材捆木索 83 LY/ T 1479-1999 原木索式输送机 型式与基本参数 84 LY/ T 1480-1999 原木索式输送机 技术条件 85 LY/ T 1481-1999 原木纵向可拆链输送机 型式与基本参数 86 LY/ T 1482-1999 原木纵向可拆链输送机 技术条件 87 LY/ T 1484-1999 弯把锯 88 LY/ T 1485-1999 挖坑机 型式与基本参数 89 LY/ T 1486-1999 手提式挖坑机 技术条件 90 LY/ T 1487-1999 手提式挖坑机 试验方法 91 LY/ T 1488-1999 手提式挖坑机 耳旁噪声测定方法 92 LY/ T 1489-1999 手提式挖坑机 手感振动测定方法 93 LY/ T 1490-2006 悬挂式植树挖坑机 94 LY/ T 1491-1999 悬挂式挖坑机 技术条件 95 LY/ T 1492-1999 悬挂式挖坑机 试验方法 96 LY/ T 1493-1999 林用圆盘整地机 圆盘与接盘的安装尺寸 LY/ T 1499-1999 森林铁路原条台车技术条件 98 LY/ T 1514-1999 252L型履带式营林拖拉机 99 LY/ T 1515-1999 植树机 术语 100 LY/ T 1516-1999 植树机 系列型谱 101 LY/ T 1517-1999 植树机 试验方法 102 LY/ T 1518-1999 植树机 技术条件 103 LY/ T 1521-1999 绞盘机 缠绕卷筒 型式与尺寸 104 LY/ T 1570-1999 动力草坪和园林机械 控制符号及安全标志 105 LY/ T 1578-2000 便携式链锯 止链销 尺寸和机械强度 106 LY/ T 1591-2001 油锯 声功率级测定方法 107 LY/ T 1593-2001 便携式油锯 发动机性能和燃油消耗 108 LY/ T 1604-2002 容器苗栽植器 109 LY/ T 1605-2002 随进式草坪打孔通气机 110 LY/ T 1608-2003 手推式草坪梳草机 111 LY/ T 1609-2003 随进式起草皮机 112 LY/ T 1610.1-2003 水力喷射播种机 第1部分:型式与基本参数 113 LY/ T 1610.2-2003 水力喷射播种机 第2部分:射流搅拌式喷播机技术条件 114 LY/ T 1610.3-2003 水力喷射播种机 第3部分:机械搅拌式喷播机技术条件 115 LY/ T 1618-2004 园林机械 便携式风力清扫机 116 LY/ T 1619-2004 园林机械 便携式动力绿篱修剪机 117 LY/ T 1620-2004 电动草坪割草机 118 LY/ T 1621-2004 园林机械 型号编制方法 119 LY/ T 1622-2004 牵引式深栽造林钻孔机 120 LY/ T 1667-2006 林业机械 驾驶员保护结构 实验室试验和性能要求 121 LY/ T 1668-2006 园林机械 便携式风力收集粉碎机 122 LY/ T 1669-2006 风送高射程喷雾机 123 LY/ T 1670-2006 林业机械 园林工具 分类词汇 124 LY 1691-2007 林业机械 自行式机械 安全要求 125 LY/ T 1693-2007 塑料薄膜蜂窝育苗容器 126 LY/ T 1719-2007 林业机械 便携式风力喷水灭火机 127 LY/ T 1720-2007 林业工厂化育苗容器 系列型谱 128 LY/ T 1808-2008 园林机械 杆式动力修枝锯 129 LY/ T 1809-2008 林业机械 落物保护结构(FOPS)实验室试验和性能要求 130 LY/ T 1810-2008 园林机械 杆式动力绿篱修剪机风送高射程喷雾机123 LY/ T 1670-2006 林业机械 园林工具 分类词汇 124 LY 1691-2007 林业机械 自行式机械 安全要求 125 LY/ T 1693-2007 塑料薄膜蜂窝育苗容器 126 LY/ T 1719-2007 林业机械 便携式风力喷水灭火机 127 LY/ T 1720-2007 林业工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二氧。超过耐高温焊机头子设计。比如激光头。这个激光头是相对的比如达到了条件。可能就会以另一种形式出现。所以才有了如此应用。二氧则是一种药制焊丝。焊条比较原始。锂焊。等等再就是铜焊是一种区别于用电焊的焊接方式。直接用温度割锯来达到焊接目的,其次是反向溶解焊比如锡焊。它就是靠一点温度用硼砂来焊。当然铜焊也是一种熔焊。是靠自己熔化了来满足自己。锡焊是靠自己熔解了来满足其它。它只起到固定作用。。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2017年修正本)

(2015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1号公布,根据2017年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或者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允许进口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

(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二)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三)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四)新旧部件混装的;

(五)经过翻新的。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对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节约能源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五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实施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以及监督管理。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还需实施装运前检验。

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布。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装运前检验结果与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结果不一致的,以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结果为准。

第六条 旧机电产品的进口商应当诚实守信,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对其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承担质量主体责任。

第二章 装运前检验

第七条 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其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申请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委托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

国家质检总局不予指定检验机构从事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装运前检验应当在货物启运前完成。

第八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检验检疫部门实施装运前检验的,检验检疫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实施或者派出检验人员参加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第九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

装运前检验内容包括:

(一)对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能源消耗等项目做出初步评价;

(二)核查产品品名、数量、规格(型号)、新旧、残损情况是否与合同、等贸易文件所列相符;

(三)是否包括、夹带禁止进口货物。

第十条 检验机构接受委托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应当诚实守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实施装运前检验。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部门或者检验机构应当在完成装运前检验工作后,签发装运前检验证书,并随附装运前检验报告。

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检验依据准确、检验情况明晰、检验结果真实;

(二)有统一、可追溯的编号;

(三)检验报告应当包含检验依据、检验对象、现场检验情况、装运前检验机构及授权签字人签名等要求;

(四)检验证书不应含有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及处理意见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进口旧机电产品;

(五)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文字应当为中文,若出具中外文对照的,以中文为准;

(六)检验证书应当有明确的有效期限,有效期限由签发机构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情况确定,一般为半年或一年。

工程机械的检验报告除满足上述要素外,还应当逐台列明名称、HS编码、规格型号、产地、发动机号/车架号、制造日期(年)、运行时间(小时)、检测报告、维修记录、使用说明书核查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

第十二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运抵口岸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报检手续:

(一)合同、、装箱单、提单;

(二)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还应当提交检验检疫部门或者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受理报检后,应当签发通关证明,并注明“进口旧机电产品”。

第十四条 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口岸查验。

实施口岸查验时,应当对报检资料进行逐批核查。必要时,对进口旧机电产品与报检资料是否相符进行现场核查。

口岸查验的其他工作按口岸查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目的地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目的地检验。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目的地检验内容包括:一致性核查,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项目检验。

(一)一致性核查:

1. 核查产品是否存在外观及包装的缺陷或者残损;

2. 核查产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产地等货物的实际状况是否与报检资料及装运前检验结果相符;

3. 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实际用途实施抽查,重点核查特殊贸易方式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实际使用情况是否与申报情况一致。

(二)安全项目检验:

1. 检查产品表面缺陷、安全标识和警告标记;

2. 检查产品在静止状态下的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

3. 检验产品在运行状态下的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以及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三)卫生、环境保护项目检验:

1. 检查产品卫生状况,涉及食品安全项目的食品加工机械及家用电器是否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

2. 检测产品在运行状态下的噪声、粉尘含量、辐射以及排放物是否符合标准;

3. 检验产品是否符合我国能源效率有关限定标准。

(四)对装运前检验发现的不符合项目取技术和整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对装运前检验未覆盖的项目实施检验;必要时对已实施的装运前检验项目实施抽查。

(五)其他项目的检验依照同类机电产品检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经目的地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收货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经目的地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属成套设备及其材料的,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经技术处理,并经检验检疫部门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安装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收货人及其代理人、进口商及其代理人、装运前检验机构及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检验机构应当对其所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国家质检总局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中,发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节严重或引起严重后果的,可以发布警示通报并决定在一定时期内不予认可其出具的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进口商应当建立产品进口、销售和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对本辖区内进口商的进口、销售和使用记录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依照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职责中,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部门履行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职责,应当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进口旧机电产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使用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使用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擅自调换检验检疫部门抽取的样品或者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旧机电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部门的有关单证,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进口旧机电产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进口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退货;情节严重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及检验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检验检疫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职责中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失职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经特殊监管区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涉及的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工作,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应当予以退货或者销毁。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2年12月31日发布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和2003年8月18日发布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1]

内容解读编辑 播报

为加强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了《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37号令)。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为保证有关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推迟至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合同或者协议生效之日起,进口旧机电产品到货90日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备案。申请人应当填写《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格式可从国家质检总局网页上下载),说明备案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产地、制造日期、用途等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合同或有约束力的协议;

(三)国家允许进口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装运前预检验申请书;

(五)拟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包括:名称、编码、数量、规格型号、产地、制造日期、制造商、新旧状态、价格、用途)

(六)其他有关资料。

三、国家质检总局或直属检验检疫局在受理备案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对不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

四、进口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申请实施装运前预检验:(三种情况,共26类)

(一)涉及人身健康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大型二手设备。1、食品加工机械设备;

2、石油化工设备;

3、纺织设备;

4、能源、核设备;

5、电子、仪器及其加工设备;

6、建筑施工设备;

7、冶金、矿山设备;

8、农用、印刷机械设备;

9、金属及非金属加工设备;

10、林业、纸浆造纸设备;

11、发电机组,包括柴油机、汽油机、发电机及其附件等;

12、其他机械设备。

(二)经国家贸易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特殊需要的进口旧机电产品。

1、汽车和摩托车(包括发动机)、自行车、特种交通运输车辆及其散件、零配件;

2、工程施工机械及其散件;

3、医疗器械、器具及其散件、备品备件;

4、电焊机,如小型交流弧焊机、交流弧焊机、直流弧焊机、TIG弧焊机、MIG/M弧焊机、埋弧焊机、等离子弧焊机、等离子弧切割机、电阻焊机、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焊接电缆耦合装置、焊机送丝装置、TIG焊焊炬、MIG/M焊焊枪、电焊钳等;

5、电动工具,包括手持式电动工具中的电钻(含冲击电钻)、电动螺丝刀和冲击扳手、电动砂轮机(含角向磨光机、直向砂轮机、模具电磨、湿式磨光机、电磨、抛光机和盘式砂光机)、砂光机(含平板砂光机、圆板砂光机、带式砂光机)、圆锯、电锤(含电镐)、不易燃液体电喷枪、电剪刀(含双刃电剪刀、电冲剪)、攻丝机、往复锯(含曲线锯、刀锯)、插入式混凝土振动器、电链锯、电刨、电动修枝剪和电动草剪、电木铣和修边机、电动石材切割机(含大理石切割机)等;

6、燃气灶具、工业或实验室用电炉及电烘箱、消防安全防范用具等;

7、彩扩冲印设备及备件、附件;

8、电子游戏机、游乐设备及备件、附件和散件等;

9、健身器材及用具等;

10、个人电信终端产品,如无绳电话、移动电话、寻呼机及零配件等;

11、办公设备,如打字机、文字处理器、电子计算器、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包括打印机)、其它办公室用机器、传真机、电传打字机、幻灯机、缩微阅读机、正射投影仪、其他影像投影仪、复印设备、绘图仪、扫描仪、收款机以及以上货物的零配件、附件和散件等;

12、个人计算机及其零部件、散件、附件(含台式和便携式计算机及其显示器、PC机、服务器等)、电源(含机内开关电源、电源适配器、充电器、UPS)等相关产品;

13、家用电器,如冰箱及冰箱压缩机、洗衣机和干衣机、家用电动机-压缩机、电风扇、空气调节器、真空吸尘器、电热水器、电烤箱、电饭锅、微波炉、食品电加工机、液体电加热器、家用和类似用途电熨斗、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电视机及显像管、组合音响、有源音箱、收录机、录放像机、摄像机、投像机、CD、VCD、DVD机以及以上货物的零配件、附件和散件等。

14、其他民用旧机电产品。

(三)8年以前(含8年)制造的机电产品。

进口属于上述情况之外的旧机电产品免于装运前预检验。

五、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备案申请人应持《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及备案产品清单及时向装运前预检验机构申请装运前预检验。